审批项目依据:《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保〔1990〕83号)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1、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由宿迁市国家保密局统一印制的《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行政审批栏目下载)。《申报表》上的单位名称应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申报表》上“具备的保密条件”按《办法》第六条要求填写;
(2)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依据同上);
(3)宿迁市公安局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依据同上)。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申请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依据《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内容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申办人所在地的县(区)国家保密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规定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受理单后,转初审人员。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初审
标准:
1、申办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2、申办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保密组织机构和专(兼)职保密干部;
(2)有健全的保密、保卫制度并纳入车间、班组、个人的岗位责任制;
(3)厂房、车间或经营场所周围有良好的安全检查和保密环境;
(4)备有残、次、废品的销毁设备或专门的销毁场所;
(5)有专门存放国家秘密载体的设备并安全可靠;
(6)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经单位负责人审定,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
(7)从事营业性复制业务的,应是经新闻出版、公安机关审查、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
(8)具备经营范围所要求的行业管理和特种行业管理的其它条件。
3、实地审查验收合格。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审查,
踏勘现场,进行实地验收审查。
对符合标准的,应在《申报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市国家保密局检查处复审。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15日内改正。对再次实地验收不符合标准的申办人取消申请资格。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国家保密局法规检查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复核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对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并转复审人员审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整改措施并告知申办人限期改正。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国家保密局法规检查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国家保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并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批意见,转审核人员。
部分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转审核人员。
对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审批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转审核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市国家保密局检查处审核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单位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批通过的,应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并适时向社会公告。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单位,由申办人签收后,将签收单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