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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资格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2008-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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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保密局关于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资格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资格(审批类)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必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由宿迁市国家保密局统一印制的《宿迁市公文销毁定点单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上的单位名称应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申报表》上“已具备销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条件”内容应包括人员素质、厂房设备和环境等。“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署申办人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的保密机构意见并加盖公章;

    2、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内容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检查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受理单,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2、申办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安全的厂区环境;

    (2)具有封闭的销毁场所;

    (3)具有稳定的监销人员;

    (4)具有适应的销毁设备;

    (5)具有固定的厂房;

    (6)具有可靠的运输车辆;

    (7)具有完善的销毁制度;

    (8)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3、实地验收合格;

    4、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批准为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定点单位。

    本岗位责任人:检查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实地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转复审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 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法规检查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并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批人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检查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并颁发《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标牌。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将申办材料原件退申办人,由申办人签收。签收单与申办材料复印件一并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来源】:保密局综合处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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