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类)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保发〔1994〕17号)
3、《〈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的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国保发〔1995〕12号)
审批总时限:7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或物品:
1、自行携带出境的属于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据《规定》第八条);
2、由宿迁市国家保密局统一印制的《携带国家秘密出境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
(1)出境人所在单位意见:如确需工作需要,所在单位必须说明原因、密级,审查是否同意携带出境等内容,并由所在单位或其隶属上级领导签字和加盖公章;
(2)原制发文主管机关意见:携带国家秘密出境,要由原制发文机关批准、领导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依据《规定》第八条)。
3、境外人员携带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需由中方提供单位申请办理《许可证》。中方提供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合法提供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检查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受理单,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办人的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难以携运的,确因工作需要,需自行携运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依据《规定》第五条);
3、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办理《许可证》(依据《工作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4、申办材料统一装订。
本岗位责任人:检查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查。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技术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
标准:
1、及时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技术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批准件,应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并将出境人所携带的秘密载体进行专门的铅封和包装。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权利和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材料原件退还申办人,申办人签收后,签收单和申办材料复印件一并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