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段时间以来,信息公开与保密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刊专门组织了“特别策划:信息公开与保密”,探讨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的关系,并较系统地介绍了国内外政府、组织的信息公开立法情况。
双进双赢:信息公开与保密
4月24日,备受关注的《信息公开条例》终于揭开了面纱。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表示,对于实施政务公开已有十多年历史的中国政府来说,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跨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当天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就刚刚公布的《信息公开条例》相关内容,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虽然距离正式实施还有一年的时间,但信息公开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与之相对应的保密问题,在谈论信息公开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关注。怎样做到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双进双赢是摆在保密工作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信息公开对保密工作是重要的推动力量
信息公开发展的历程反映了历史的进步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正如张穹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说的:公布并实施《信息公开条例》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
信息公开是社会进步和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对于保密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促进作用。《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改变了保密工作部门过去只专注于保密的局面,对于促进科学定密、依法及时解密将是有力的推动。
信息的公开与保密互为保障条件,信息公开可以推动保密工作深入发展,保密工作也可以保障信息公开有序进行。从《保密法》和《信息公开条例》来看,政府信息无论是公开还是保密,其范围都具有排他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以国家秘密的保密范围作为法定例外情况之一。因此可以说,无论从国家秘密的定密程序还是解密程序上讲,《保密法》所设计的国家秘密定密制度和解密制度都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性制度,只有把“例外”管好了,才能更顺畅、更有效地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合法性与安全性。
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此而外都应该对社会公开,这也对定密和解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要严格依照《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准确确定,错定或漏定国家秘密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保密期限到期的国家秘密,要及时进行审查,该解密的要及时解密,需要继续保密的要重新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这些都要求正确处理好保密与公开的关系,做到该保密的坚决保住,该交流的能够交流,该公开的及时公开。
信息公开中保密工作部门的职责
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实行的是谁公开谁负责,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实际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自审,也就是《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信息是否漏定或错定为国家秘密。二是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的审查。对于行政机关把握不准、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信息公开的主角不是保密工作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之所以受到社会的关注,是因为公开与保密是信息的天然属性,”一位多年从事保密工作的同志对记者说,“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在信息公开审查中的定位应该是内部行政协作,而不是密级鉴定或者信息是否公开的最终决定者。但保密工作部门可以积极参与制定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制度,制定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按照《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是行政机关,而不是保密工作部门。保密工作部门要做的就是协助行政机关进行信息公开审查,对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提出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是否应该解密方面的建议。
此外,保密工作部门还要准确界定国家秘密的保密范围并细化定密内容。只有准确界定保密范围,才能为正确编制各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提供法律依据。
细化定密内容,确定保密要点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讲,任何国家秘密载体,都存在着涉密内容和不涉密内容,将涉密信息在载体中的具体位置标志出来,便于区分密与非密的界限和交流。对此,早在1990年10月6日,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第五条中已有明确规定,即“书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除按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标志外,还可以直接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或者以文字指明哪些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在《信息公开条例》中也有相关联的规定,其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这就要求保密工作部门在定密时细化定密内容,确定保密要点,保障信息的合法利用。
公开与保密的和谐发展
当前,《信息公开条例》赋予了保密工作部门相关的职责,保密工作部门要找准自己的定位,做好信息的科学定密,并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定密工作制度和解密制度。
公开与保密之于信息,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相辅相成,缺少任何一面都是不完整的。从国家信息资源的整体作用上讲,无论是信息的公开还是信息的保密,都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水无常形,云无常态”,对于政务信息,哪些应当公开,什么时候公开?哪些应当保密,在什么情况下保密?这些都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全局出发,通过权衡利弊得失加以选择。保密搞好了,公开也就好搞了;公开搞好了,保密也会得到促进。两者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